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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信息 |
说 明: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违规和服务态度的问题,请您详细提供有关情况(具体时间、地点)和您的具体联系方法,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对。如果您不希望在网上公开您的问题,
可以选择“不公开”选项,提交后只能凭系统反馈给您的查询码进行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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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信标题 |
孙庄涵洞西自建房确权问题 |
提交时间 |
2021-11-04 11:03:57 |
来信内容 |
本人有一自建房,位于沙北办事处东边胡同里,建于1999年,至今未能确权,办理房产证,2017年有相关人员做过前期调查,后不了了之。望领导尽快出台相应措施,明确为何不能土地确权,怎样才能办理房产证。保障老百姓的住房合法权益。 |
回复单位 |
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|
回复时间 |
2021-11-08 16:40:23 |
回复内容 |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土地权属来源材料; (二)权籍调查表、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; (三)土地出让价款、土地租金、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; (四)其他必要材料。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,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,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(入股)、授权经营批准文件。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; (二)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; (三)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; (四)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; (五)相关税费缴纳凭证; (六)其他必要材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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